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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治疗使用非医保药品,保险公司交强险能拒赔吗

2024-04-22 事故赔偿 乐清专业律师网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员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治疗是首要任务,但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非医保药品。这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绝赔偿这部分费用,成为了许多受害者关心的问题。交通事故治疗使用非医保药品保险公司也经常提出免赔,那么免赔的主张能够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一、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因事故产生的包括医疗费在内的损失,并未将医疗费用限定于医保用药范围之内。

交强险赔偿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交强险无责赔偿是指被保险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并且是没有责任的时候,无需承担事故相关的赔偿责任,但交强险也会按照车主无责任赔偿限额进行赔付。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交强险中的有责任赔偿不管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均按照有责任限额来赔偿。有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二、法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一种非营利性的险种,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迅速得到赔偿和救治。保险公司将非医保用药作为免责条款,明显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加重了对方的责任。即使存在部分非医保用药,也是因为医疗机构为控制和稳定病情需要而自主开支,不应以此为由免除保险人的理赔责任。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将不能真正保障受害第三方的利益,与交强险设立初衷相悖。

三、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不支持保险公司以非医保用药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伤者在治疗过程中难以区分医保用药与非医保用药,且医疗机构在治疗伤者时,应根据病情需要选择用药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时,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都无法控制。

四、特殊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非医保用药费用明显超出了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的标准,并且这部分超出的费用不是治疗所必需的,法院可能会支持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超出部分的费用。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受害人使用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是有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可替代的,对于超过的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人民法院也会支持。但是,保险公司应当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通常不能以使用了非医保药品为由拒绝赔偿。伤者的治疗应以病情需要为先,而非医保药品的使用也是为了更好地治疗伤者。保险公司在赔偿时,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赔偿范围。对于受害者而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好所有医疗费用的票据和相关的医疗证明,以便在理赔过程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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