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婚纠纷 > 财产分割

婚前投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6-06-03 财产分割

      【案情】
  唐义明结婚前投资10万元与其弟共同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店,并参与经营管理。200810月,唐义明与宋小琴结婚,妻子宋小琴一直在家带孩子、做家务。2012年以后,夫妻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唐义明婚前投资10万元经营汽车修理,在婚姻存续期间每年可产生收益5万元。
  【分歧】
  对该笔5万元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婚前个人财产,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收益是唐义明婚前个人财产的投资,由唐义明自己经营,而宋小琴一直在家没有去工作,并且没有参与汽车修理店经营管理,故该笔收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笔收益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收益,虽然宋小琴没有参与汽车修理店经营管理,但其丈夫一直在经营,只是夫妻分工不同,同样为家庭付出了辛勤与劳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婚前投资婚后所产生的收益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孳息,也不是自然增值,而是经历了被告的生产经营管理,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而导致投资升值,属于主动增值,应是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说宋小琴没有亲自经营管理汽车修理店,那只是说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工不同,都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因此,该笔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周全 黄武明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