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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可否继续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6-07-27 财产分割

【案情】
  2002年,南源村村民陈某经人介绍嫁给了下石村的刘某。结婚后,下石村委会分给陈某承包土地,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后夫妻感情不合,陈某与丈夫刘某离婚并搬回娘家南源村居住,但南源村尚未分给陈某承包土地。下石村委会以陈某离婚且不在本村居住为由,要收回之前分给陈某的土地。对陈某能否继续享有下石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石村与陈某争执不下。
  【分歧】
  陈某离婚后能否继续享有婚姻期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与刘某离婚,且已搬回娘家南源村居住,并不属于下石村村民,因此陈某不能继续享有下石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虽然与刘某离婚了,但其作为农民在未取得现居住地承包土地时,仍应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陈某作为农民,土地是其生活的基本保障。虽然陈某离婚了,但其合法权益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被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这条规定可知,离婚或丧偶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如果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无论妇女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其在新的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土地,原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也是保障妇女的一项基本的生存权利。
  本案中,陈某离婚后搬回娘家南源村居住,在南源村尚未获得承包地,依据法律规定,下石村委会不得收回陈某原承包地。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严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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