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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房屋的增值部分该如何处理?

2017-06-27 财产分割

     由于近年来房价飙升,人们对房产问题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法院处理的离婚纠纷中,房产也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离婚纠纷中房屋的增值部分该如何处理?这是本文讨论的焦点所在。
  本人认为,处理该问题应首先明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该房产系一方婚前所购,并在婚前付清房款登记为一方名下,该房产理所当然为一方婚前财产;如果该房产系一方婚前按揭,婚后双方共还房贷,该房产所有权为婚前按揭一方所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若房产为双方婚后所购,该房产则为夫妻共同财产。
  还要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房产增值是属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被动增值是指不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如房地产行情发生变化、地价升值)而产生的增值;主动增值指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如添附、经营)而产生的增值。当房产被动增值时,离婚时增值部分应属房产所有者所有。当房产主动增值时,离婚时应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通过理清以上两个问题,我们处理离婚纠纷中的房产增值部分就可依照下列方法:
  一、房产属婚前一方财产,房产所有权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当房产被动增值时,增值部分也属个人财产,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当婚后房产主动增值时,房产所有权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还房贷的房产。房产所有权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当房产被动增值时,增值部分也属个人财产,归婚前购房一方所有;当婚后房产主动增值时,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三、婚后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管房产是被动增值还是主动增值,均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傅高峰 苏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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