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货款追讨

律师说法:增值税发票在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证明力

2015-08-29 货款追讨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原告一方,往往拿出增值税发票作为买卖合同数量、价格、价款总额及卖方履行交付货物的证据,而且有时是仅有这一份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对此,仅凭增值税法票能证明买卖合同数量、价格、价款总额及卖方履行交付货物吗?

增值税法票在证明以上事实是,仅是一种间接证据,因为它仅仅是履行合同的凭证,而非合同本身。之所以凭此证据推定以上待证事实的真实性,是因为基于对法律对增值税法票所做的规定,如一般规模纳税人应如实向买方开居增值税法票。但笔者认为增值税法票的证明力是有限的,仅凭增值税法票不能充分证明以上事实,没有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理由如下:

其一,法律对增值税法票的规定是一种应然状态,但实际经济活动中,是一种实然状态,应然与实然之间不一定完全相同,以应然的事实证明实然的事实,明显证据不充分。如当事人之间,在开增值税法票与付款先后顺序上就不一定完全按法律规定,因此,仅凭增值税法票难以证明是否付款的事实;

其二,法律对先付款还是先开增值税法票在不同情况下,也作了不同的规定,因此,增值税法票的证明力也应区别对待。

如果通过查证增值税法票已经抵扣,这说明购方对其作出了自我肯定的意思表示,也得到了第三方税务机关的认可,这时证明力加强,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分的地步。但是,经查证增值税法票没有抵扣,其证明力如何呢,笔者认为,不能以没有抵扣就降低其证明力,因为增值税法票进项税额的抵扣以相关产品销售后为条件,所以,可能存在买卖关系真实存在,但相关产品没有另行销售,没有抵扣的情形;另外,是否抵扣,是当事人的权利,完全可以放弃,不有以此证明买卖关系的不存在。

1549938670369519.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