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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不安抗辩权应当如何行使
2015-08-31 货款追讨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其构成要件如下: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能力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方没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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