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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服务员工作中被客人打伤了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20-03-10 工伤赔偿

鹏鹏在一家饭店当服务员,一天晚上店里人很多,厨房忙不过来,有一桌客人一直在催菜,鹏鹏安抚几次之后,桌上一个醉醺醺的客人强强直接开始辱骂,鹏鹏与其理论几句,就被强强用啤酒瓶砸了头部。之后,两人发生打斗,导致鹏鹏头部鼻梁等多处裂伤,经治疗确诊为鼻梁粉碎性骨折轻伤二级。后法院判决强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此诉讼过程中,鹏鹏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强强赔偿他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鹏鹏除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外能否要求饭店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呢?鹏鹏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是否存在竞合的问题,他是否只能在两者间择一行使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鹏鹏在工作时间和他工作的场所饭店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人身伤害,这种情况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鹏鹏为工伤。但是本案中鹏鹏是被饭店以外的第三人(强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而构成的工伤。那么,他对自己被伤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有两种救济途径:1.有权要求加害人强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其被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他们之间属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鹏鹏作为该饭店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在饭店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所以也有权要求饭店承担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两者之间属于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诉讼性质、法律依据不同,受害者可以在要求加害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因此,鹏鹏虽然已经向强强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但他认为强强的赔偿数额少于其根据工伤保险规定应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时,仍有权要求饭店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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