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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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辖27号原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住所地:湖南省...
2021-04-0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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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
2021-04-0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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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等同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特别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这个本质性义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争议标的的标志。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
2021-03-12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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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
合同实务来源:法律公园【裁判要旨】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的,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方因此享有撤销权。其在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单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21-03-06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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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接收货币一方”指的是实体内容的合同义务,并非原告主张的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
合同实务来源:民事审判【裁判要旨】1.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如果认为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确定为其它案由,可以不受案件管辖权异议阶段确定案由的限制。2.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诉争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争议标的,而不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被告应当履行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
2021-02-22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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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无论合同是否实际签订双方约定地,法院均应认定该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据此,无论涉案协议是否实际签订于双方约定的地点,人民法院均应认定该协议签订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中华
2021-02-19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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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即使以注册地址邮寄了催收通知,也可能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本案因债务人登记注册地址无明确具体的街道、门牌,亦无联系电话,客观上存在邮寄送达的不确定性。而涉案合同载明债务人自留的联系地址相对准确,以其作为邮寄地址亦符合合同约定。现债务人否认其收到催收通知,本案债权人亦未进一步提供邮件回执等能够证明邮件实际送达,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案例索
2021-02-17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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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债权受让人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
合同实务(2019)最高法民辖终195号裁判要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的“一方”应仅指合同当事人。非合同一方作为原告依据合同提起给付货币的诉讼时,不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确定地域管辖。代位权诉讼、债权受让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均系非合同当事人诉请合同当事人给付货币。,形式上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依...
2021-02-17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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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双方关于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1.合同双方当事人放弃违约金调整的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人民法院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放弃调整违约金的约定。2.关于违约金的确定是否以“违约造成实际损害”为条件,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3344号...
2021-02-16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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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开具发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而非合同法上法定的先履行抗辩事项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款规定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守约方,而非违约方。2、合同并未约定当事人付款必须以对方开具发票为前提,且税务发票体现的是国家与纳税人的纳...
2021-01-24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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