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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10810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18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x平向胡x雷购买铜铁件,经双方结算:截止2018930日王x平尚欠胡x雷货款172000元,王x平亲笔向胡x雷出具欠条予以确认。王x平出具欠条后,胡x雷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胡x雷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王x平催讨多次无果,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倪海宫、周鹏飞律师于于20191114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诉请判决王x平支付胡x雷货款172000元及利息损失。20201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x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王x平经乐清市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乐清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平向胡x雷购买铜铁件。经结算,王x平于2018930日向胡x雷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尚欠胡x172000元。之后,经胡x雷催讨,王x平未予付款,遂成本次诉讼。

判决结果

x平应偿付原告胡x雷货款172000元及利息损失(以货款172000元为基数,自20191114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被告王x平负担。

案号:(2019)浙0382民初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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