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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和利息分开诉讼的够不够成重复起诉?

2019-07-23 经办案例

   【案例】
  阎某于2016107日向陈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10万元,月息2分,期限为一年。因阎某未按期归还,陈某于201710月提起诉讼,要求阎某归还借款10万元。经判决,阎某归还陈某10万元,判决已经生效。之后,陈某又于2018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阎某归还所欠利息。
  【分歧】
  关于本案中,陈某将本金和利息分开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存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已经做出了生效判决,陈某在第一次起诉时,没有要求阎某归还利息,是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对于利息再向法院起诉,构成了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应不受理其要求归还利息的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本金、利息先后起诉,两个诉讼中的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所以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陈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受理。理由如下:
  我国《民诉解释》第247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事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虽然前后两诉的诉讼当事人及诉讼标的相同,但是前后两诉的诉讼请求分别为要求归还本金和利息,诉讼请求并不相同,且归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并不会否定支持本金的生效判决,故根据《民事解释》第247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法院应当受理陈某要求阎某归还利息的诉请。虽然从法律规定的角度,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复起诉,但是,对于这种行为笔者还是不提倡的,因为这严重的影响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了不必要的影响。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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