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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要求离异夫妻连带偿还共同债务?
2019-07-28 经办案例
【案情】
被执行人林某于2009年11月向申请人李某借现金40000元,林某出具借据一张,借款到期后林某一直未偿还。李某于2011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归还借款。法院立案受理了以李某为原告,林某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后判令被执行人林某偿还申请人李某40000元及其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1年12月申请人李某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要求林某归还4万元借款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法院追加了第三人林某的妻子邹某为被执行人,责令其连带偿还李某的债务。邹某提出异议称,其与林某(男)已离婚,且法院于2011年11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的同时,婚续期间共同债务即向李某借款4万元夫妻各自偿还一半;因此只要偿还四万元的一半2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异议成立。理由是邹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了李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各自偿还一半。并且该判决书已生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异议不成立。理由是邹某与林某离婚一案中的判决书已经确认了了李某的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各自偿还一半。但是李某申请执行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李某诉林某民间借贷一案的判决书,邹某与林某离婚一案中的判决书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25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也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因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民法精神,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其他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法院应当裁定异议不成立。笔者建议,邹某在履行完本案的债务,可以就超过她应该所承担的部分行使追偿权,另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林某,要求林某偿还其代为偿还的那部分债务。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陈永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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