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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2019-08-07 经办案例
【案例】
2005年6月10日,陈某、米某经商议签订了一份合伙投资经营面包房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某省面包房总投资金额15万元,由米某出资12.5万元,陈某出资2.5万元。双方投资按比例计算,共同享有利润分成,同时承担比例风险,至面包房拍卖,终止合同。面包房由米某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之后,陈某按协议约定给付了米某2.5万元投资款。由于面包房已不存在,米某已返还陈某投资款0.6万元,尚欠陈某投资款1.9万元。2006年1月12日,米某向陈某出具还欠1.9万元的欠条,但该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和利息。2012年7月,经陈某再三催促,米某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第一种观点,该份欠条诉讼时效应从米某书写欠条之次日起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诉讼时效。
第二种观点,米某向陈某书写欠条时,只是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并未使得陈某权利受侵害,因而陈某随时可以向米某主张债权。只有当米某拒绝偿还时才使陈某权利受到侵害,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见,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的起算,完全适用此条司法解释。
本案中,米某写下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时,只是明确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陈某的权利并未受到侵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陈某可以随时向米某主张权利,但要给予米某一定的宽限期。只有当米某拒绝偿还时才使陈某权利受到侵害,此时才能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王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