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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如何处理?

2019-08-22 经办案例

  【案情】
  2018年5月,黄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后黄某于2018年9月因病去世,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妻子刘某及其儿子黄某亮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诉讼过程中,刘某及黄某亮提交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对黄某遗产的继承。
  【分歧】
  对于本案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出借人主张的债权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故刘某、黄某亮不负偿还债务的责任,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如果确认继承人放弃继承,将导致遗产范围及遗产是否已经全部或部分发生了继承等事实难以查明,且放弃继承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不排除继承人虽表示放弃继承却又实际继承了遗产的情形。故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仍应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虽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仍应以其遗产进行清偿,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及协助变现清偿的义务。故应判决在黄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向王某的10万元借款,刘某、黄某亮负有保管遗产及协助清偿的义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在黄某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向王某的10万元借款,刘某、黄某亮负有保管遗产及协助清偿的义务,理由如下:
  1、如按第一种观点,简单的以继承人放弃继承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将导致债权人的诉讼权益落空,无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进行权利的救济;2、如按第二种观点,无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仍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进行清偿,不但违背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且在继承人未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形下,也将导致判决内容无法执行;3、对于第三种观点,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应判在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但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说,这种处理方式都是最佳的。首先,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符合法理精神及公平原则;其次,保障了债权的合法权益,使得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因继承人的放弃行为而落空;第三,在判决中明确继承人的保管及协助清偿义务,即可以督促继承人积极妥善代管遗产,防止遗产被破坏和遗失,也可以避免继承人阻却清偿行为,便于案件的执行。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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