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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保证人的保证期间

2015-09-02 保证担保

      导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那么它的保证期间是多久?

  案情:

  201051日,被告邱某以经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赖某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051日起至2010730日止。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归还借款,逾期应按借款每日每万元的3%。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唐某同意为本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邱某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唐某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还本付息,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问,在本案中,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吗?

  分析:

  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有权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应予以免除。

  相关知识扩展: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保证期间

  (1)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确 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原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2)借款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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