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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发生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要承当赔偿责任

2017-07-17 理赔实务

      【案情】

  2012年3月12日晚上9时45分,李某在一家酒店应酬之后醉酒驾驶大众宝来轿车在县城道路上超速行驶,在一家超市门口将过路的行人黄某撞到并从其大腿部位压过,造成其双腿粉碎性骨折。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责,黄某无责任。据查李某的宝来轿车在当地投保了交强险,并在有效期内。事后,黄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89万元。

      【分歧】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保险公司是否要承当赔偿责任的问题上,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且《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只是说了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并没有说什么情况下要承当赔偿责任。因此,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情况,应参照中国保监会批复备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全国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及中国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的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交强险问题复函》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交强险条款》和《交强险问题复函》的相关规定, 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当赔偿责任。而且,醉驾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醉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增强对醉驾行为的惩戒。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存在醉酒等情形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对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除外责任。而且,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中属于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因此,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相关规定,因醉驾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是涉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保险公司可否以被保险车辆驾驶人醉驾为由不承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该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笔者认为,交强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在于,把保障受害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通过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减少受害人的求偿环节,以便于获得有效及时的医疗救助,不因致害人的赔偿能力低而丧失抢救良机和补偿,保障公民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与《交强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充分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旨在调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它不是对第三人的免责问题,而是区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谁是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保险公司可以在符合《交强险条例》22条规定的条件下,在承担了责任限额赔偿责任之后行使追偿权。而且,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中属于两个并列的概念,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除外,依该法条的文意解释,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这也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相符合。《关于交强险的有关问题的复函》及《交强险条款》中有关排除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等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及《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因此,认定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保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强化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主要目的并不是减轻被保险人的责任,更不是纵容违法犯罪,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值得庆幸的是,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对于无证驾驶、醉驾、毒驾等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的出台将对“醉驾伤人,保险公司不赔“案件存在较大争议进行规范,体现和回归了交强险立法的宗旨。

      来源:嘉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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