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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利率2分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能否再算利息?

2018-09-03 经办案例

【案情】
  张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月1日向吴某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分,张某应于当年的7月1日归还本金与利息。届期届满后,吴某催张某还款付息,张某说资金紧张,吴某同意再宽限数月。经结算张某应归还吴某本息共计11.2万元,并要求张某驳换新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吴某本金共计11.2万元,月利率为2分,应于2017年1月1日归还本息”,原来的借条撕毁。到期后,吴某要求张某归还本金11.2万元及利息13440元。张某说金额有误,应归还吴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24000元,吴某多算了1440元。
  【分歧】
  针对张某应归还吴某多少本金跟利息,存在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最后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给吴某,里面记载了本金数额,约定了月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到期后,经计算张某当然应该归还吴某本金及利息共计125440元【(112000元×6个月×0.02)+1120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计算张某最终应归还吴某多少本息问题,应以最初本金数额加上产生的总利息,产生的总利息应以最初本金数额为基数,根据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月利率2分以及借款的期限来计算。所以,本案张某最终应归还吴某本息共计124000元【(100000元×12个月×0.02)+100000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民间借贷纠纷中法律允许当事人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法律保护的年利率为24%,年利率24%-36%之间属于法律不干涉的范围,债务人自愿在这个范围内给付债权人利息的,日后不得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则属于法律不予保护范围,债务人在这个范围内给付了利息的,可以要求债权人返还多出部分的利息。
  二、经结算确定的利息可以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本案张某第一次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与吴某结算后,张某欠吴某利息共计12000元,吴某要求张某重新打一张借条,旧的借条撕毁,内容如案例所述。完全可以认定本金为112000元,新借条的这部分内容没有问题。但是,利息计算是否可以以112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分计算6个月呢?当然不可,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本案的总的利息金额应如第二种意见所述计算方法,而不能按第一种意见计算,因为如果以112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则将导致前期的利息12000元在后期仍然在计算利息,这就成了一种“复利”了,不断“利滚利”,其利息总额就超出了法律规定的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综上,年利率2分产生的利息计入后期本金以后,该部分本金在以后是不能再计算利息的,否则就是变相保护高利贷。在遇到此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官务必要认真了解借款事实经过,借条如何产生等情况,谨防简单以借条为依据武断作出判决,导致判决错误。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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