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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是否需要约定借款用途

2017-05-10 借贷实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但不是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作用:
  (1)出借人可以监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况,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这对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2)借款人如果虚构借款用途或者隐瞒借款用途而骗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乐清合同纠纷律师提示:
     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最好与借款人约定借款用途,以保证借款资金安全;同时在必要时候,可以追究恶意借款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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