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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为什么不推荐注册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公司?

2023-03-13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机制。公司法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素有业务往来,由科技公司向电器公司提供电气产品。经结算,截止2015年6月30日电器公司共欠科技公司货款142595元未予付清。经科技公司多次催讨,电器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科技公司在无奈之下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经调查,电器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黄某为唯一股东。遂提出黄某对电器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判决电器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科技公司货款14259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若电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第一项的债务,黄某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因此,设立公司时,尽量不要设立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个人持有公司99%的股权,剩余1%的股权可以给能够信赖的亲友持有。这样,个人既对公司享有绝对的掌控权,不会因为是自然人独资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已经注册成立一人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可以考虑变更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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