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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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27个指导性意见
理赔实务1、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
2022-10-22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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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院裁判观点:增驾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保险公司不免责
理赔实务裁判要旨:“实习期”作为法律术语,应按照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确定其含义。从文义解释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保险人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的,必须严格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2021-04-02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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