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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兄弟”签下借款担保 自己成被告还被冻结了房产

2019-06-15 保证担保

  “唯一的房子就要没了,我后悔呀!我不该随便给人担保啊!”去年下半年,德清县法院冻结了杭州蒋某名下唯一的一套房子。

  蒋某是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两年前,公司老板陆某将蒋某、张某和鲍某三人叫进办公室。“兄弟,帮我担保下。放心,我家有三套房,不会对你们有影响的。”陆某告诉三人,公司遇到困难,要贷款300万元周转,需要他们作担保。陆某平时和蒋某三人以兄弟相称,而且家庭经济条件颇好,于是蒋某三人不假思索地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

  2018年中旬,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被迫关门,蒋某等也随之失业。没过多久,当初的贷款公司便将该网络公司、陆某以及蒋某三人告上了法院,并申请了财产保全。

  起初,蒋某三人并不担心:陆某家还有三套房子呢,轮不到拍卖我们的房子吧。但很快,他们就陷入了恐慌。原来,当初陆某是以公司的名义借款,借款合同上并没有签自己的名字。更让他们想不到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竟是陆某妻子的表弟,其名下没有任何资产,而陆某口口声声说的“三套房子”竟全是其妻的婚前财产。

  蒋某三人反应过来后,立马找到陆某讨要说法。但这时的陆某却口气强硬:“找我没用,你直接走法律程序好了!”这之后,陆某就“人间蒸发”了。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蒋某三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恰好属于“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三人中,只有蒋某的房产在蒋某一人名下,且是净房;其余两人的房子,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属于他们和父母的共同财产,且都有住人。于是,法院对蒋某的房产进行了冻结。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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