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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6-12-08 经办案例

【案情】
  李某、张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琐事、感情纠葛等问题,从2012年开始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联系。20158月,李某因生意投资向朋友胡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李某向胡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后一直未归还。
  【分歧】
  关于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张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某与李某约定10万元的债务为李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李某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李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本案中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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