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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已达上限时,迟延履行利息应否计算

2019-07-20 经办案例

   【案情】
  20176月刘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邵某借款20万元,年利率24%,一年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履行期间届满后刘某未偿还本金及利息,20187月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刘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邵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邵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分歧】
  刘某偿还借款本金的利息,即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能否同时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不能执行被执行人刘某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其理由是判决主文中的利息已经是法定保护的最高限度(年利率24%);另一种意见认为,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惩罚性措施,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应将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计算。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应将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计算。理由如下:
  一、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是基于法律明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法律规定是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依据。依据该条文,只要被执行人存在迟延履行的事实,就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并无债务人承担的债务利息已达利息上限时例外不计算的规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出发,应将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同时计算。
  二、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符合立法本意。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其立法本意在于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及时履行债务,如不按期履行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而司法解释关于对民间借贷最高利率的规定,是在实体上对借贷双方的利益进行衡平,既要保护债权人的收益权,又防止获得过大的利益,还避免债务人负担过重。而迟延履行利息是对不诚信的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其作用上鼓励诚实守信。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吴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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