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事故赔偿
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伤残鉴定费
2017-09-21 事故赔偿
【案情】
2016年11月30日,张某驾驶赣小轿车将行人黄某撞伤,黄某住院治疗66天,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仁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泽茂评定为十级伤残。黄某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3万元,保险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伤残鉴定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合同是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定费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伤残鉴定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本案中,虽然保险合同中已经约定了鉴定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但该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对该免责条款履行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黄某为了确定伤残程度进行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用是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失,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的损失而进行的,属于必要费用,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鉴定费。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资溪县人民法院 孙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