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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与保单不一致,能否理赔?

2023-11-21 理赔实务 海州区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2012221050分许,原告沈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路口交叉处由东向南左转弯时,该车与魏某驾驶的小轿车相碰,造成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沈某负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询,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登记在沈某名下,在甲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和受害人魏某多次与甲公司协调,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赔偿款2000元,但被告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甲公司提出抗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上记载的车牌号与事故车辆实际车牌号不一致,事故车辆不享有保险权益,因此拒绝理赔。

裁判结果

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交强险保险单、发动机号码、车架号,足以认定该事故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本案中,原告沈某已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向案外人魏某赔付2000元,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例涉及系因交强险保单上记载的车牌号与事故车辆实际车牌号不一致而引起的纠纷。本案中,保单上的车牌号虽然与肇事车辆不一致,但是发动机号、车架号是一致的。一辆汽车的车牌号可能会有所变化,但是其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是唯一的,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保单上的车牌号与实际车牌号不一致系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造成,且只对应一辆汽车。因此投保人投保和甲公司承保的车辆就是事故车辆。因为保险标的是真实存在的,交通事故也是客观发生的,且保单上特别约定“理赔时核实车架号与发动机号无误给予理赔”,甲公司既已收取保费,就应当对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理赔。

日常生活中,之所以为车辆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利用保险公司的资源进行理赔以减轻自身负担,而作为理赔依据的保单,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很多投保人对于保单所载内容并不重视,导致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出现波折。

法官在此建议广大车主,在投保时仔细研究保险条款、核实保单相关信息,如发现信息有误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更正,如无法更正应让保险公司作出不影响理赔的承诺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日后发生事故无法获得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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