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

  • 最高法: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借贷实务

    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

    2021-02-09 借贷实务

    阅读更多
  • 有关保证期间的11条裁判规则

    保证担保

    1.分期履行的债务均系基于同一合同产生的同一债务的,保证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租赁经营合同》明确约定杜某权自愿为某新公司的承租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结合本

    2023-12-06 保证担保

    阅读更多
  • 借条的正规写法(建议收藏)

    借贷实务

    借条是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款的债务。如果出具的借条不规范会给出借人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借款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正规的

    2023-12-08 借贷实务

    阅读更多
  •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法规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01-02 法律法规

    阅读更多
  • 如何认定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的性质

    经办案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也逐渐开放。男女恋爱期间同居生活也成了普遍现象。恋爱同居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很多男女双方最终因为分手或离婚而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问题诉讼至人民法院。因此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款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

    2020-03-10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 仅凭借款协议主张借贷关系的“案中案”应如何认定

    经办案例

     【案情】  2013年5月,被告南宁某房地产公司以在宾阳县黎塘镇开发房地产项目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3%,原告扣除18000元利息后,于2013年5月26日将182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某名下。借款期间,被告通过其法定代表人刘某的工商银行...

    2017-08-17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 只有转账凭证能否判定为民间借贷

    经办案例

    【案情】  2012年6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向万某借款9百万元,双方没有写借据。万某于2012年6月份分两笔向张某提供的银行账户通过转账方式汇入9百万元。2016年12月,万某要求张某偿还9百万元,遭到张某拒绝。  【分岐】  本案只有万某向张某通过网上转款凭证,没有其它相关证据证明。是否算民间借贷关...

    2019-06-09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 借款合同罚息与违约金并存应如何处理

    经办案例

      【案情】  2013年11月1日,被告张某与原告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14%。合同还约定,如被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按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并支付贷款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张某发放借款本金20万元,但自2014...

    2018-04-29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 没有按借款合同数额借款是否构成违约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年5月,甲公司与林乙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林乙向其借款140万元,月息1.5%,期限10个月,并约定违约条款。甲公司当即给付借款120万元,林乙未提出异议。后林乙未按期还款,甲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20万元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诉中,林乙以甲公司少借违约为由反诉赔偿2...

    2017-10-18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 如何正确认定借条上借款人处签名行为的性质?

    经办案例

    【案情】   杨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李某与曾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李某因资金周转向杨某借款8万元,当时曾某在场,杨某提出要求曾某为该笔借款做担保,曾某同意。李某遂给杨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杨某(身份证号隐去)人民币8万元,借期一年”,李某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曾某也在借款人处下方签名、捺印。...

    2017-11-09 经办案例

    阅读更多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