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离婚纠纷 > 财产分割

婚姻期间约定个人婚前房产归另一方所有是否视为赠与

2016-05-06 财产分割

    【案例】

    陈某某与黄某某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陈某某父母为其购买一套新房作为婚房并登记在陈某某个人名下。婚后不久,小两口感情越来越好,但在经济上却常起纠纷,双方于是对财产做了处理并写下协议。双方约定:房子虽登记在陈某某名下,但归黄某某所有;双方婚前存款个人所有,婚后工资及存款各自所有;婚后个人购买认为贵重物品归个人所有。现因感情不和,黄某某到法院起诉离婚,陈某某也同意离婚,但对于房子归谁所有却争执不下,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

    【分歧】

    第一种意见:夫妻双方已协议约定了财产的所有权,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按协议约定处理,该房屋应归黄某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该约定处分了陈某某个人财产,实为陈某某将个人财产赠与黄某某,但因赠与可随时撤销,现陈某某的不履行行为表示了其撤销赠与,所以该房屋归属于陈某某所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者观点,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夫妻协议约定的财产模式只应该是各自所有各自的财产(既包括婚前个人所得也包括婚后个人所得)、共同所有全部的财产(不区分个人与共同)、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此处各自归各自,共同依旧共同),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某与黄某某虽然对财产做了约定,但约定部分处分了陈某某个人财产,不适用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处理模式,因而应认定为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在该房屋在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也就是财产权利转移前,陈某某依法享有撤销权。陈某某不愿意将给房屋过户至黄某某名下,视为行使了撤销权,故该房屋归陈某某所有。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卢金  作者单位:九江县人民法院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