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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自行车的几个实务问题

2017-10-10 经办案例

    电动自行车以其廉价、便捷、环保的功能优势,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由于需求旺盛,近年来的我国电动自行车市场一直保持跨越式的增长,但是,涉及电动自行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因相关的立法未能完全及时跟进,导致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分歧与争议。现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笔者对相关案件的实务,浅谈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行为的有序发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根据该国家标准的要求,电动自行车应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KG、具有良好的脚踏行驶功能等技术要求。因某些厂家在生产过程中,擅自突破技术要求,造成市场上存在大量行驶速度、整车质量等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针对该现象,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 24158-2009),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两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且不大于50KM/H(或整车整备质量大于40KG且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的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因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理。达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 24158-2009)技术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应当纳入机动车的管理范围,驾驶人应当持证驾驶,在交通事故当中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电动自行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根据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可以区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因此,在交通事故当中涉及电动自行车时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按照过错程度适当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我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办法当中,对责任比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该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四)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二十”,在其他省市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各地的相关实施办法出台时,电动自行车市场还有待发育,涉及电动自行车的交通事故并不多见,但是,随着电动自行车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如仍坚持各地实施办法中的责任划分比例,既不利于通过法的规范、评价作用构建路畅人安的交通环境,也不利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纠纷的解决,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一方负事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时,电动车驾驶人往往存在不按交通信号通行、不按指示标志通行等严重过错行为,为体现法的教育作用,在司法实务中应适当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时,承担20%-30%的责任比例,在机动车一方无责任时,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比例。

    2、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

    对于机动车与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当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大小,参考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区分严重过错行为与一般过错行为,合理确定事故责任方的责任比例。

    对于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对于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与其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各地相关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电动自行车(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时是否应当承担未投保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够及时得到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该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应依法投保交强险,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对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登记、管理及交强险承保方面的立法、执法处于滞后状态,各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可投保的险种,在现阶段投保交强险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车主的法定义务。因此,在司法实务中不能因电动自行车未投保交强险而要求其投保义务人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而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来源:永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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