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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82民初42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答辩意见

2020-07-31 经办案例

答辩人就金xx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原告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答辩如下:

一、应按照农村标准来计算受害人的相关赔偿项目根据原告提交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载明原告的户口性质为农业家庭户,且根据原告的陈述日常以在家养鸡维持生活,从事的是农业活动。因此,受害人的各项赔偿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二、原告在事故发生时已经71岁高龄,已经没有劳动能力,不能主张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年龄已经远超法定退休年龄,已经不适合体力劳动,客观上已经丧失劳动能力,其子女应当对原告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且原告并未申请误工期的司法鉴定,误工期也难以确定,原告应自行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且原告仅提供村委证明没有提供银行流水的具体证据,同样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收入情况。

三、原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自身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不具备扶养他人的劳动能力。原告的配偶黄xxx出生于195325日,年龄也已经远超法定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应由其子女对黄xx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载明原告生育有11女,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子女均已丧失赡养扶助,故黄xx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法院不应当支持。其子金xx为精神残疾人,患有精神分裂症,残疾等级为二级。精神残疾的医学定义: 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日常生活和活动参与的状况,被称为精神残疾,与肢体残疾有着重大差别。精神残疾二级为中度残疾: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因此精神残疾二级并不等同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不必然需要被扶养。而且从2016年开始,乐清市开始全面实施“两项补贴”制度,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残疾人的生活基本困难。因此,金xx并不属于法定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如果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金xx需要扶助,也应当考虑原告的扶助能力和扶助期限来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时间上答辩人认为不能超过5年,且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四、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定为5000为宜。

五、原告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根据原告就医的地点和次数,答辩人认为应酌定为2000元为宜。     

六、本案肇事车辆已经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已经支付原告赔偿款应当予以扣除,不能重复主张。护理费答辩人同意按原告提交的票据结算,护理费金额为6200元。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周鹏飞(代理人)

  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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