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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2民初409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答辩意见

2020-08-25 经办案例

         答

答辩人就原告起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书、证据材料结合案件事实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赔偿责任比例

答辩人承当的赔偿责任比例不应超过25%。具体理由如下:

12019124日,发生交通事故时陈xx、杨xx、王xx跨越中间护栏与答辩人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陈xx、杨xx、王xx实施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彼此间应相互承担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承当事故同等责任,陈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王xx承当同等责任,杨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本次事故是四方责任,且四方均承当事故同等责任,并非答辩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陈xx、王xx、杨xx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四原告主张答辩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

2、被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被害人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2mg/100ml。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因此被害人跨越护栏的行为是在醉酒的状态下进行的。交通事故发生的路段限速70km/h,而答辩人的车速仅有53.39km/h-54.47km/h,当时答辩人驾驶已经非常谨慎,不可能预料到会有人突然跨越护栏横过机动车道的。答辩人认为被害人醉酒跨越护栏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进一步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

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其他因素介入,应当减轻答辩人对死亡结果的赔偿责任

1、原告提交的出院记录载明“患者神志呈中度昏迷........患者家属要求出院,签字出院,详见病历”。治疗结果:好转 出院医嘱 :注意路途安全,出现意外及时就近治疗   出院记录说明被害人陈xx是在治疗好转的情况下出的院。陈刘xx属在陈刘军治疗好转的情况下,消极治疗,甚至是放弃治疗。答辩人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被害人家属的消极治疗、放弃治疗有重大因果关系,答辩人对死亡的结果应当减轻责任。

2、原告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首先,被害人死亡的地点是在被害人的家里,这也印证了被害人家属放弃治疗的事实。

其次,本案交通事故并未就被害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对被害人死亡的原因答辩人是有异议的。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单的内容不能全面客观地表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该报告主体内容就三部分:案情摘要、尸表所见和死亡原因。案情摘要的内容其实就是简单摘抄了事故认定书的事故经过以及被害人在医院的诊治的材料。这份报告载明陈x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18日在家中死亡,与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被害人是在医院抢救好转的情况下家属要求出院,放弃治疗才导致了陈xx的死亡。而且检查的方式也极为简单,仅仅是观察了尸体表面,然后就得出了死亡原因,颅脑严重损伤。答辩人请求法庭责令原告提交病历查明出院的经过以及出院后在医疗机构的诊治材料,对被害人陈xx的死亡结果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以明确责任关系。

3、根据原告提交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专用处方笺,可知陈xx在乐清市人民医院出院后有在其他医疗机构诊治。但是原告未提供其他任何能够反应诊治经过的的任何材料。治疗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均不得而知。答辩人请求法庭责令原告提交出院后在医疗机构的诊治材料并对治疗的合理性及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三、关于本案的责任人

答辩人认为王xx、杨xx应当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王xx、杨xx都是本案事故的责任人员,应当各自承担事故25%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前,被害人与其他人员聚餐饮酒,共同饮酒人,在被害人陈xx酒后未将其安置到安全的地点,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被害人陈xx遭遇车祸死亡,均存在一定的主观过失,应当对陈xx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相应的减轻答辩人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答辩人已经书面申请法院追加王xx、杨xx作为共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请法庭予以允许。

四、关于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以原告提交的正式税务发票为准;

2、护送费:该费用是家属要求出院后产生的费用,答辩人不应当承担;

3、氧气费不应当承担,理由同护送费;

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陈xx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对死亡结果导致的损失应当减轻赔偿。

5、住院伙食费无异议;

6、交通费酌定为1000元为宜;

7、精神抚慰经过高:被害人醉酒跨越护栏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为宜;

8、各赔偿项目应先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先行予以赔偿(12万元),余款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承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答辩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答辩人:周鹏飞(代理人)

                00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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