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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期债务违约时债权人如何主张后到期债权

2016-10-23 经办案例

   【案情】 

    2012年10月1日,被告张兵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李广年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3年3月1日前还清。2013年1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约定以上两笔借款均在2013年10月1日前还清。后被告妻子李凤于2013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该款于2014年9月1日前还清。经查明被告张兵与被告李凤于2012年7月7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支付前两笔借款。2014年3月24日,原告将张兵及李凤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35万元及利息。

    【分歧】

    本案中,原告李广年是否可以列李凤为被告,原告是否可以主张2014年9月1日到期的债权?对于以上问题有以下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能列李凤为被告,另原告不能提前主张未到期的债权。因向原告借款的是张兵,且借款借据上署名的也是张兵,原告应当起诉张兵,与李凤无关。另李凤虽向原告借款,但该笔借款于2014年9月1日才到期。原告现主张尚未到期的债权无法律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可以列李凤为被告,原告亦可以提前主张未到期的债权。因为被告张兵与李凤在借款前已经登记结婚,一般推理可以初步认定该两笔到期债务为两被告的共同债务。另被告以实际行动说明其对前两笔到期债务构成违约。故原告有理由相信两被告无法履行未到期的债务。故原告可以列李凤为被告,可以提前主张尚未到期的债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因被告张兵与李凤在借款前已经登记结婚,初步可以认定该笔债务系张兵与李凤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将李凤列明为本案被告是有理有据的。李凤是否应当承担该债务问题亦不影响将李凤列为被告。关于原告是否可以主张尚未到期的债权,《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被告先后数次向原告借款,第一、第二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均未及时还款,被告以实际行为说明其对该两笔债务的不履行。而作为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严重影响到其尚未到期的债权。虽然尚未到期的借款借据是由被告张兵的妻子李凤出具的,但本案中应当将被告张兵及被告李凤看作一个整体,对于该三笔借款可以初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将张兵及李凤均列明为被告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及法律关系的厘清。故原告的诉请是有法律依据的(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九江法院网  作者:周剑 作者单位: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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