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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构成劳务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024-03-15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退休返聘现象越来越普遍。退休人员重新回到工作岗位,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究竟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

一、劳务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1. 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则属于民事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提供劳务和支付对价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具有从属性,劳动者需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劳务合同则更多体现为平等的合作关系,劳务提供者相对独立,不受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

3. 社会保障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享有完整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通常不享有这些社会保障,因为他们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正确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用工成本、法律责任以及员工权益的保障。

二、退休返聘的法律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一旦员工开始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转变为劳务关系。对于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业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确定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规定是指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均可终止劳动合同,但并不排斥用人单位与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而不是以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可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乐清律师提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当根据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来确定。一旦员工开始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就应当被视为劳务关系。然而,如果退休人员未领取退休金或未享受养老待遇,且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这种情况下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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