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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实务之股东分红权及救济

2021-05-25 法律顾问

股东分红权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红的权利。

分红的前提: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如果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红利的,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股东应将其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纳税-——补亏——提取公积金——分红

分红的比例: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有约定,看约定;没约定,看实缴

分红的程序:公司分配利润的,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由股东会负责审批。公司利润分配应最终由股东会作出决定,并没有明确赋予股东、董监高等作为个人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

利润分配完成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可诉讼至法院撤销。

分红权的救济股东可根据公司利润分配决议请求公司支付利润,即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原告:股东   被告:公司  第三人:不同意分红的其他股东

异议股回购: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综上所述,若公司已经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但迟迟未实施的,股东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按照决议执行;但是若公司股东会没有通过利润分配有关决议的,原则上法院不得强制公司分配利润。在公司未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下,股东应当行使查账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证明公司持续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或举证不分配利润系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如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连续五年不分红,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法解释四》

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五

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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