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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车不自知,驶离现场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2023-02-22 法学园地

案情回顾

2021529日,在小江-崇仙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刘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相撞后,郭某驶离了现场。后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交通事故逃逸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一审法院根据信丰县交管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保险责任。郭某不服该判决向赣州中院申请再审审查,本院再审认为郭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商业保险责任。

法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构成肇事后逃逸行为,不仅要从客观方面进行认定,更要就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两者兼备且相互印证时,才能认定构成肇事后逃逸行为。

法律分析

本案中,郭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认,符合客观方面的条件,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认定郭某逃逸。从现有证据看,郭某驾驶的重型车在转弯过程中,车辆尾部与对向车道刘某驾驶的轻型车发生碰撞,从郭某驾驶车辆的长度及其车辆本身的重量,结合当时转弯的路况,郭某对事故发生并不知情。另外,从信丰县交管队对郭某做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郭某虽在发生交通事故当时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但交警联系郭某时,其如实陈述了事实,且积极配合调查,即郭某离开现场并非为了逃避法律处罚。故而,在本案中郭某的情形并不符合主观方面的认定,郭某并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即客观上应当是已经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具体后果,同时主观上当事人必须具有以“逃避法律责任”为目的的故意。若不存在主观故意,则可能无法认定逃逸。

作者:何树明    来源:中国法院网

 '撞车不自知,驶离现场构不构成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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