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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封闭自家阳台,物业可以根据“临时管理规约”要求“恢复原状”吗?

2023-05-22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封窗是业主对专有权面积的自由处置和管理

房屋阳台作为房屋主体的特定部分,在构造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属房屋的专有部分,封窗是业主对专有权面积的自由处置和管理,与物业公司无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明确,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有封窗的业主在大多数,相较未封闭的阳台既避免高空坠物的风险,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作用等。封闭阳台又节能环保、美观大方,也未影响其他相邻关系。如要强制恢复原状,显然是对业主专有面积使用权的侵犯,且将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损失,更加激化邻里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物业要求拆除,不仅达不到维护该楼栋业主整体利益的目的,也将造成资源浪费,不符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封窗的阳台属其建筑物专有部分,其对阳台封窗的行为属于业主行使专有权范围内的行为,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业主的行为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相反,阳台封窗系被告所在楼栋的大部分业主的共同要求,因此业主的行为不构成对其专有权的不当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物业公司与业主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既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且依照相关规定其又未提供证据证明也足封闭阳台危及建筑物安全、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业主有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因此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不应该得到支持。

三、从小区现有情况来看,在本案涉诉业主封闭阳台之前已经有xx户业主已全部封闭了阳台,说明该小区封闭阳台已有先例,并不是绝对要禁止封闭。涉案小区当前虽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小区先期封闭阳台已有现成的统一样式、颜色模板,涉案业主按已有统一的样式、颜色封闭阳台,也并无不当。

四、在现实生活中,城区绝大多数高层建筑,从安全性、居住舒适度及私密保护等多方面考虑,也鲜有严格禁止封闭阳台的情形,封闭或者不封闭阳台,一般均由房屋业主自主决定,但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较为常见的做法是要按照小区统一的样式、颜色、风格等标准封闭阳台。实际中也有不少小区,即使没有提出统一要求,相关业主在封闭阳台时,也会自觉地按所在建筑及整个小区的风格等封闭装修,因为这也是在切实维护自身及全体业主相关权益。

五、物业公司的主要理由系业主的行为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

的约定。在新楼盘交付之后还未成立业主大会之前,在这个阶段物业主要的管理依据是业主签署的《临时管理规约》及相关物业管理合同但是目前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大会

临时管理规约,是由建设单位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的约定,与全体业主制定的管理规约相对应。

称为临时管理规约,即说明它是暂时的、过渡性的。物业销售,以及业主的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小区业主不能立即成立业主大会实施自我管理,因此,前期需要一个规则,即临时管理规约,保障物业管理活动。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并且自行制定、表决通过正式管理规约后,临时管理规约也就结束了。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自建设单位制定公布之日起至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

综上所述,从法理、情理等多方面来讲,物业公司诉请拆除封闭阳台不应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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