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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票乘车发生交通事故承运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020-08-23 事故赔偿

日常生活中,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的情况时有发生,受伤者除了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要求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依据客运合同向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公交客运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鹏鹏是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司机,在一次载客行驶过程中与强强驾驶的一辆小型卡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公交车上的乘客老王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强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老王认为自己是坐的该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故应该由该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遂起诉至法院。公交客运公司辩称,此次事故已经认定强强为全责,该公交公司的司机鹏鹏在此事故中并不承担责任,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强强承担。另外,老王虽然乘坐公交车,但并未购票,该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老王安全送至目的地。老王在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老王属于按照规定可以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某公交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老王要求某公交客运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理由正当,法院将依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

本案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三个:第一,依法免票的乘客,在客运合同中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免票旅客和承运人之间依然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送免票旅客到达目的地的义务。

第二,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当然,承运人也享有如下免责事由: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者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另外,在本案中,承运人在向老王实际赔付后便想有了追偿权,其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其为老王先行赔付的各项费用。

第三,本案的情况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一方,对方车辆驾驶人强强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老王乘坐的是承运人的车辆,所以老王除了像本案这样依据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损害赔偿外,还有另一个选择:向事故责任方强强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伤者可以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做出不同的选择。如本案中,老王选择了行驶客运合同中的权利,则公交客运公司需向老王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等实际赔付后有权向强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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