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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2024-03-01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中有具体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而且在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已无法按劳动法之相关规定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也就不存在因未续订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补充,系对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出的补充规定,即《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论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均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劳动者自然不能以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辞退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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