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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相约自驾游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8-24 事故赔偿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逐渐成为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年轻人,喜欢相约组团自驾游。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需要分情况讨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因第三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相约出游人员伤害。例如,相约出行者所乘坐和驾驶的车辆与第三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由第三人负全部责任,且过错在于第三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此类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相约出行者可以直接起诉第三方及第三方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二,因部分相约出游人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损害。例如,甲乙丙丁四人相约出游,由甲驾驶其车辆供已丙丁乘坐,乙丙丁支付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费用。因为甲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乙丙丁是否应该和甲一起承担赔偿责任呢?对此,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违反法定义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方面,甲乙丙丁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它们之间既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的行为;另一方面,交通事故的风险主要由驾驶人甲控制,乙丙丁虽然从甲的驾车行为中获益,但是不具有保障车辆安全行驶的义务,因此,不应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因部分相约出游人员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给其他相约出游人员造成损害。在上述甲乙丙丁相约出游的案例中,若同时也给乙丙丁造成了伤害,我们认为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相约外出旅游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每个参与风险活动的成员都负有保护自身利益的义务,防止给自身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不能完全依赖于他人的保护。因此,每个相约出游者都应预见到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对于车辆性能、路线选择、驾驶人员身体状况等事项负有注意义务,如果违反了该项义务,则视为作为受害人的相约出游者存在过错,应减轻相约出游者中驾驶人员的赔偿责任。

第四,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相约出游人员伤害。例如,相约出行者在出游行驶过程中突遇山洪、暴雨、泥石流等不可抗力,意外发生交通事故遭受损害,所有的相约出行者(包括驾驶人员和乘坐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均不存在过错,参照《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由相约出行者之间分担损失是为了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但分担损失并非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结合双方的财产状况、损失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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