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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履行的高额利息是否应返还?

2017-03-08 经办案例

【案情】
  王某于2015年向杨某举债1万元,期间王某按约定支付一年利息3000元,后一直未偿还本金,杨某催讨无果之下诉至法院。王某对应偿还本金无异议,但是认为3000元每年的利息超出法律标准,双方就多出部分的利息是否应予返还产生分歧。
  【分歧】
  关于多出部分的利息是否应予返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予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超出部分利息合法有效不必返还。
  【管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
  20159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指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该条新规定将借贷约定利息的法律效力划分为三个情况,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及高于36%的情况已作明确规定,自不待言。
  约定利率介于年利率24%36%之间时未作规定。在民法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则可行,而合同法的精神是鼓励意思自治,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该3000元利息按1万元本金计算是年利率30%,介于年利率24%36%之间,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约定无效的情形。因此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利息如何处理应当遵从当事人的双方约定。而王某自愿依约偿还该3000元利息,且杨某也受领该利息,说明双方在该借贷合同的利息偿还上已达成了意思一致,故该自愿履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民间借贷中已履行介于年利率24%36%之间的利息不必返还,高于年利率36%的才应返还。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方玉成 杨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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