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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平台贷款消费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019-04-20 经办案例

【案情】
  李某与吴某于2012年8月登记结婚。2017年10月,李某在某信贷平台办理信用贷款(消费额度2万元)。随后,李某将该贷款主要用于生活用品、吃穿等消费,因未按时还款,该信贷平台遂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李某及其丈夫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分歧】
  李某的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共债共签的原理,本案中,吴某并未表示对李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故该笔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信用卡额度较小,且主要用于生活用品、医疗、吃穿等消费,这类消费可以认定为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所需,故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含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吃穿、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
  因此,衡量信贷消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标准就是:“信贷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虽然吴某不属于共债共签的情形,但根据该信用额度较小的特点,且其消费项目主要用于生活用品、医疗、吃穿等。在吴某未提供足以推翻合理推断的证据情况下,法院有理由相信被告李某的前述消费用于家庭生活日常生活所需。综上,对于该信贷平台的诉求,有理有据,应当支持。该笔信贷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需共同偿还。

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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