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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议约定诉讼费的承担 诉讼费的性质如何认定

2019-05-20 经办案例

     【案情】
  张某因李某借款未按期归还而诉至法院,后双方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案件诉讼费由借款人李某承担,故张某向法院申请撤诉,裁定书裁定张某承担案件诉讼费。李某自觉吃亏,在归还借款本金后对诉讼费闭口不提,故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诉讼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承担诉讼费是法院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故张某无权要求李某偿还诉讼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当支付诉讼费给张某,虽然法院裁定诉讼费是由张某承担,但是双方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张某对该诉讼费的占有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故法院应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该案李某与张某自愿签订协议对诉讼费的承担进行了约定,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承担诉讼费亦是李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对不当得利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该案张某与李某约定了诉讼费由李某承担,可以理解为双方之所以这样约定即是对张某因撤诉行为导致法院裁定诉讼费由张某承担进行的一种补救,那么李某对诉讼费的占有应为不当利益,理应按约定将其返还给张某。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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