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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2024-03-04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聘书能否视为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必备条款对于采取何种“书面”形式或格式法律并无具体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聘书已经具备了劳动合同基本要件且双方实际履行了相关内容,或者聘书中明确包含了与员工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表明聘书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聘书可以视为劳动合同。如果聘书缺少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必备条款,聘书就不能视为劳动合同。缺少必备条款的聘书不能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不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署的文件是否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不能仅从名称上判断,而是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决定合同性质的是合同具体内容而非合同名称应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全面理解和准确判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看到用人单位和员工签署《聘用书》、《入职登记表》、《人事任命书》等文件。这些文件虽没有劳动合同字样,但内容上具备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就能够视为双方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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