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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诉讼?

2017-08-26 法律法规

   【案情】
  吴某女与刘某男同居后于20164月生育女儿刘小某,后因性格不合,二人决定分开生活,但对于尚在哺乳期内的四个月大的刘小某抚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男诉至法院要求由吴某女抚养刘小某同时自己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
  【分歧】
  对于男方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的案件法院应否受理,出现了如下两种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同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应当类比离婚纠纷,法院不得受理此类案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受理。《婚姻法》第34条规定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不应当受此限制。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虽然《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男方若在此期间起诉女方要求法院处理双方因同居而产生的纠纷也并不必然侵犯非婚生子女的权利,相反,经过法院判决确定了抚养人和抚养费后,子女反倒有了更稳定的生活环境。更何况法律也没有规定因同居关系而产生的纠纷适用《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
  其次,《婚姻法》第34条保护的是合法的婚姻关系。19906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指出:关于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男方提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否受婚姻法第27条的限制是否受理的问题,我们认为婚姻法第27条保护的前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女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怀孕,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执法,对男方诉到法院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即应作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女方分娩后,再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虽然以上意见与现行司法解释冲突,但从其立法本意来看,在同居期间,即使女方怀孕或分娩不足1年,或中止妊娠不足6个月,若男方提出同居期间析产或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诉讼,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游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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