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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逾期未换”而注销驾驶证是否应履行告知义务?

2019-06-11 事故赔偿

   【案情】
   陆某申领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其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届满而陆某仍未申请换证。随后某车管所以逾期未换为由对陆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并在网上公告。陆告发现驾驶证被注销,认为车管所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车管所的注销行为。
  【分歧】
  关于车管所在注销驾驶证前未告知需换证及拟作出注销决定的情况,仅事后在网上公告,对此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注销驾驶证实际上剥夺了被注销人驾驶相应机动车的资格,依据正当程序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相对人并且说明其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案中车管所未履行告知义务,该注销行为属程序违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公告不是对原告的告知,但车管所注销过期驾驶证并没有直接产生剥夺资格的法律效果,无需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被告行为不构成程序违法。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注销驾驶证并没有直接剥夺相对人的驾驶资格。本案中原告申领的驾驶证是行政机关对原告驾驶相应种类机动车的许可,但这种许可并不是永久有效的,驾驶证上明确记载其有效期为6年。对于附期限行政许可来说,如果相对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内未依法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能获得批准,那么期限一旦届满,原行政许可就自有效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失去法律效力。本案所涉的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原告没有申请换证延期,因此,在该截止日期之后,该驾驶证所表明的原告驾驶资格已经归于无效,与被告的注销行为无关。
  第二,法律规定公告的意义并不在于履行告知义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第2款规定了因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而注销驾驶证又未收回驾驶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注销后的公告程序,并不是履行向相对人这一特定主体的告知义务。且相对人应当对自身行为的结果负责。作为一名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驾驶人放弃申请的同时应当预见到其驾驶证必然归于无效并被注销的法律后果,其相应的不利后果应当由相对人承担,行政机关也无需在注销前重复告知。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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