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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19-07-15 事故赔偿

  【案情】 
  刘某从某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轿车,双方约定周某可以试用新车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试用期间,刘某逆行驾驶,将行人黎某撞成重伤。双方协商之下才发现刘某家境困难,根本无力赔偿。
  【分歧】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产生了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黎某应该向该汽车公司主张赔偿。因为在试用期间,该车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虽然已经交付,但车辆所有权仍为该公司所有,故该公司应为自己的产品产生的法律责任买单。
  第二种意见认为,黎某有权请求刘某和该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在车辆已经交付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汽车公司是所有权人,而刘某是使用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应属于共同侵权人,理应对受害人黎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黎某应该向刘某主张赔偿。因刘某是汽车的使用人,且该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刘某自身的过错造成的,理应对黎某的损失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在试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试用期间不改变,试用期满后,所有权转移与否取决于买受人的态度。《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如此可知,本案中该汽车的所有权仍为汽车公司所有,刘某按照合同约定,只享有在规定期限内对汽车的使用权。  
  2、本案中刘某作为车辆的使用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该对此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实行买卖登记制度,机动车的买卖只有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否则不具有对抗他人的法律效力。对于机动车买卖没有履行登记手续,但车辆已经交付使用的(如本案中汽车试用一样),即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况下,在发生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法》做出上述法条的明确规定,这是考虑到交强险的公益性及交强险是为他人利益设定合同的特点,确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赔偿。但本案中的情形并不完全适用于该法条的规定,刘某在车辆试用期间,因违反交通规则逆道而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黎某受伤产生赔偿纠纷,这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所以对于损害结果,本来应该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才由使用人刘某承担。但案中的事故车辆属于买卖中的新车,还尚未卖与刘某,也未来得及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故不存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而机动车所有人,即汽车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故黎某的损失应全部由刘某赔偿。 
  3、故综上所述,对于黎某所遭受的损失应该完全由刘某来承担,不能因为刘某家境困难就免除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否则,法律不但发挥不了对犯罪人的强制、惩治作用,而且也将失去教育、感化更多人的社会功能。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付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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