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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相约自驾游发生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019-07-16 事故赔偿

   【案情】 
  黄某、张某、谢某、王某、唐某相互邀约到江苏某小镇自驾游,约定由黄某提供车辆并由其驾驶,自驾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实行AA制,在某小镇游玩了五天以后,黄某开车载四人返程,返程途中路过一条山间小路,由于路面较窄,前面遇行人,两侧为悬崖,因驾驶员黄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山崖,致五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谢某、王某、唐某无责任。张某、谢某、王某、唐某要求驾驶员黄某赔偿各项损失。
  【分歧】 
  本案中张某、谢某、王某、唐某能否要求驾驶员黄某赔偿各项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故主要原因为黄某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且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谢某、王某、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故驾驶员黄某在此次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张某、谢某、王某、唐某是自主相约自驾游,驾驶员黄某并未向张某、谢某、王某、唐某另收取驾驶车辆的费用,黄某属于无偿,情谊,同车故事,故此事故责任应按不同比例划责,而不应由黄某承担全部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并非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根据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注意义务大小、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认定。本案中,黄某、张某、谢某、王某、唐某相约自驾游,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些情谊活动增进彼此的感情,属于情谊行为。在情谊活动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当事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黄某驾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未降低行驶速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张某、谢某、王某、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谢某、王某、唐某作为自驾游的同乘人,均有自驾车辆的实际支用支配和运行受益人,同乘人自身负有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预见到所乘之车在仅有黄某一人长途驾驶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风险,但同乘人仍然选择乘坐,未尽到安全乘坐义务,并且在事发时均未对黄某违规予以警示和提醒,也存在过错,故应对此次事故给自己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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