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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伙结算出具的借条能否转为借贷关系

2021-01-17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x雄x国、范x路系朋友关系x国与范x路系夫妻关系。黄x国、范x路以生活和做生意周转需要为由陆陆续续向x雄借款。2019年1月24日,黄x国与x雄对账结算确认:截止2019年1月24日共欠x雄借款260000元。黄x国亲笔出具借条为凭,并承诺于2020年1月15日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0元。债权到期后x雄多次向x国、范x路催讨,x国、范x路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理由拒绝还款

办案经过

x雄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倪海宫律师向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黄x国、范x路向张x雄清偿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周鹏飞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x国辩称,1、黄x国与原告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而是原告与黄x国合伙在温州乐清市柳市镇,做压电器外壳生意,原告开始给黄x国转款19万元,后陆续共计投资23.2万元,原、被告经营亏损后,原告要求退伙并计算投资的利息,故要求黄x国出具了26万元的借条,另要求在借条上再出具3万元的利息。本案应系合伙清算纠纷,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与事实不符,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2、被告在经营生意期间,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共欠货款9.579万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被告范x路辩称,1、范x露对原告诉称2019年1月24日的借贷真实性有异议,范x露从来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2、原告与黄x国,范x路之间也未发生借贷事实,也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事实上原告与黄x国之间是合伙关系。3、涉案债务虽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应认定为黄才国的个人债务。

周鹏飞律师在法庭上提出代理意见认为:黄x国亲笔向张x雄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以及归还的时间,且张x雄与黄x国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反应了借款的用途是日常生活及经营。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本案债务发生在黄x国,范x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的用途是家庭生活和生意经营,且其中最大额的一笔借款190800元就直接汇至范x路的账户。故两黄x国,范x路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案件结果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渝0237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够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判决黄x国、范x路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张x雄借款本金26万元、利息3万元,合计29万元。

案号:2020)渝0237民初2726号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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