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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3-15 经办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乐刑初字第14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务工。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石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周鹏飞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过程中,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通过QQ从网络上以50元的价格购得容量为3.3T的360云盘,内有淫秽视频。之后陈某按容量不同以不同价格将云盘中的视频贩卖给他人牟利。其中,2015年3月21日,陈某通过QQ与曾某取得联系后,将云盘中1T容量的淫秽视频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曾某;2015年4月4日,陈某通过QQ与谭某取得联系后,将账号为31×××17@qq.com的360云盘中1T容量的淫秽视频以50元的价格,贩卖给谭某。经乐清市公安局鉴定,账号为31×××17@qq.com的360云盘内2851个视频中,有2690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有161个视频不属于淫秽物品。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支付宝记录、QQ聊天记录、照片、接警单、证人谭某、曾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获利少,并未大范围传播,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但据此要求适用缓刑,不予采纳。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违法所得100元,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电脑主机壹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修丽
人民陪审员 包纯纯
人民陪审员 郑桂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斯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