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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长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3-15 经办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17)浙0382刑初93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长锋,男,1988121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黎平县。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5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2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长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12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朝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长锋及其辩护人周鹏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被告人石长锋于2016514日、516日先后二次通过QQQQ号为52×××97,昵称:情窦初开),以8047部的价格向陈某1出售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47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2、被告人石长锋于2016523日通过微信(微信昵称为毛毛虫,微信号为×××),以105部的价格向陈某2出售淫秽视频。经鉴定,上述5部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长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陈某2、王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照片、QQ聊天截图、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提取工作记录、作案工具手机一只、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长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石长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长锋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石长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长锋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予以没收。

三、追缴被告人石长锋违法所得人民币9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益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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