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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2020-06-13 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时会依法确定事故责任,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故事实,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记载其能够查清的部分事实,比如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现场路况或者双方的交通方式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不能确定事故责任,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及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有投保交强险的,先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100%的事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虽未认定事故责任,但是根据已有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双方的过错进行认定,从而确定双方的民事责任。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无论从其重量、体积还是运行速度等机械性能上进行考量,机动车在道路运行中都具备绝对的优势地位,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很可能造成重大的损害后果。所以,该条规定不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尽到最基本的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义务,并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应明显高于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机动车驾驶人即使在驾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也应当对周围的环境、行人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遇到突发状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除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外,在确定民事责任时法院还会考虑事故双方的道路运行地位,在双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适用“优者危险负担”规则,对民事赔偿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彰显法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侧重于保护行人生命安全的人本精神。
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尤为重要,该条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一般赔偿规则:首先是交强险优先赔偿原则,对交强险不足赔偿的部分,适用以下基本规则:1.机动车之间的事故,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无论何种交通事故,均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失相抵规则,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5.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