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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后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6-27 事故赔偿
所谓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教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为车辆往往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车辆常常被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务。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质权人拥有车辆的实际支配权,而根据担保法第68条的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省的孳息,因此,质物车辆的运行利益也应当归属于质权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和运行利益归属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来说,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案件中,质物车辆的使用情况有其他特殊性的话,可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确定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68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